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唤醒法律的诉讼活力
《诉讼视野下的“法律睡美人”》专题报道之二

    近八成法律无法进入诉讼实践的尴尬困境,警示的乃是损毁法制尊严、削减法治力量的现实危险。正因此,唤醒法律的诉讼活力,已是当下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着力推进的改革议题。

  首要的改革当从立法层面入手。比如,修改立法法或制订专门规则,进一步明确立法的技术规范、审查标准等等,以改善立法质量;再比如,将配套法律法规优先提上立法议程,以尽快填补一些法律难以进入诉讼实践的制度盲区;还有,各级立法机关开展的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等活动,应重点考察法律法规的诉讼适用性,以利未来“修法”结出更具诉讼活力的成果;此外,推动行政法从“管理法”向“权利法”全面转型,进而为公民通过诉讼用法维权创造条件,等等。

  唤醒众多“法律睡美人”的又一改革路径,关涉司法机关。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是,每当物权法、刑诉法之类的“大法”“热门法”出台后,各级司法机关总会掀起轰轰烈烈的“学习”“培训”高潮,而许多所谓的“小法”“行业法”却备受冷落。法官用法能力的偏废,直接抑制了大量立法的诉讼活力,其失衡状态理应加以纠正。

  当然,现代法律体系的复杂性,决定了“全能型法官”并不现实。在许多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普通法院之外,还设立了许多专门法院或法庭,如宪法、税务、劳资、审计、社会保障、海事、国际贸易、少年、婚姻家庭、小额债务、破产、治安、交通等等,其目的就是推进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

  相较之下,我国各级法院基本上还囿于刑事、民事、行政的“三大庭”格局,环保法庭尚在试点,起步较早的少年法庭、知识产权审判庭也未能全面覆盖。专门法院方面不仅类型过少,而且除军事、海事法院有保留价值外,铁路、林业、林垦法院因依附企业、行政已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儿子审老子”“法院企业化”等弊端,其取消已是大势所趋。事实上,各地铁路法院、检察院已确定于今年6月底前全部收归地方。然而比“削减”更重要的是“增设”,通过科学设置、细分法院、法庭类型,使法官群体真正做到“术业有专攻”,众多“法律睡美人”借助法官技能迸发活力,是极为迫切的司法改革选项。

  更要紧的司法改革,还在于根治现实的司法体制弊端,祛除种种妨碍司法公正和独立的不正常因素,并真正确立“唯法至上”的司法理念。只有当法官摆脱权力和观念的束缚,法律的生命才能真正张扬。

  激活法律的诉讼活力,不仅需要立法、司法机关的努力,也有赖于民间力量。这就需要拆除制度性门槛,进一步开放和保障公民诉权。从目前情形看,最应着力的是行政诉讼和公益诉讼制度。

  目前,行政诉讼法修订已提上议事日程,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亦已达成共识。即便是最稳妥的方案,也已经认同违法不当最为普遍的“红头文件”之类应是可诉对象。但公益诉讼制度的设计却显得颇为保守,已经二审的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虽然首次确立了这一制度,却将公民和大量草根组织拒之门外。能否解放思想,构建起向民间社会全面开放诉权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借助公民力量推动更多立法进入诉讼实践,其进退得失仍需郑重抉择。

  法治的意义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包括诉讼实践在内的法律的普遍运用,如此才能实现公断是非、保护权利、捍卫公益的目的,否则,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法制”而非“法治”。还是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说得好:“法不只是评价性的规范,它也将是有实效的力量。”唤醒法律的诉讼活力,让法律在诉讼实践中闪耀生命的光泽,法律才能从“纸面之法”变为“生活之法”,才能从守望公正的规则宣言变成慰藉人心的真实力量。而这,也是法治真正理想的境界。

 

 

 

 

 

 

 

 

 

 

 责任编辑: 王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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