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熊某诉宋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刑终86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某,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暂住地上海市徐汇区。2017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花某,男,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城县,暂住地上海市闵行区。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被逮捕。现已刑满。
原审被告人於某,男,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暂住地上海市静安区。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黄某,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暂住地上海市浦东新区。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雷某,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暂住地上海市。2017年12月11日因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9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熊某、宋某、花某、王某、於某、黄某、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于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作出(2018)沪010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熊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花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王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於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黄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被告人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的银行卡、犯罪工具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原审被告人熊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熊某、原审被告人宋某、花某、王某、於某、黄某、雷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8)沪0104刑初15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黎
审判员 郑焯琼
审判员 曹 延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万兆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