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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 法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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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密审查: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新京报社论

新京报 2010-4-29

     4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保守国家秘密法》修订草案。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建议,建立解密审查制度。许振超委员建议,拒绝公开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也应追究责任。这两条确实应当写入保密法中。

  社会秩序的维护当然离不开政府,政府也当然会有一些事务,需要临时秘密对外界保密。这是公共利益之需。

  不过,现代政府建立和运转的基础,是民主和公开。现代政府处理国家秘密有两项基本原则:第一,公开是常态,秘密是例外,秘密的范围要被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第二,即便是政府确定的秘密,公众也可以提出公开申请,因而要设计一种机制,让公众对政府确定的秘密可提出异议。

  用这两个标准衡量,我们的保密制度还需要完善。

  2009年10月,在接到一位志愿者提出申请之后的第8天,广州市财政局将广州市2009年本级114个部门的部门预算全部放到了“广州财政网”上。今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率先公布其部门预算,随后,财政部、科技部等多部委,也相继公布2010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和部门2010年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然而,直到如今,依然还有很多地方和部委没有公开。

  本次修订国家保密法,应致力于改变这种局面。修订草案需要对政府各个部门确立关于保密和解密的基本规则,要求它门把必须保密的范围控制在最小限度,并在没有保密必要的情况下立刻解密。但即便这样的法律开始实施,有些政府部门也还是会本能地倾向于扩大保密范围,或者即便到了保密期限,也不愿意公开相关文书。

  立法者因此有必要对此设计出相关制度,破解这一难题。追究拒绝公开应当依法公开信息者的责任,因此是必要的。

  不过,问题仍然在于,如何确定什么样的信息属于应当依法公开、应当解密的范围,当保密机关与其他机关或公民对此有不同看法时,谁来裁判?

  “解密审查制度”或者说“保密事项复审制度”,可能是可取的办法。现有草案在这个方面的规定也有待商榷。根据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也就是说,把裁决是否属于秘密的权力,完全赋予中央、省市两级保密行证管理部门。而且,该条款也没有规定,对本应解密而相关机关没有解密的做法,其他政府机关或民众是否可以提出异议,又能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提出异议,最终又由谁来解决。

  因此,建议设立更加中立、也更加公正的保密复审机构或解密审查机构。这个机构中可以包括保密行证管理部门负责人,但也应当包括那些可以增加这一复审程序可信性的人员,比如同级别司法机关负责人,或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甚至可以规定,其他政府机关和公民与定密机关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如果救济只局限于行政系统内部,这样的救济是不完善的。保密是政府的工作所需,获得信息是公民的权利,平衡这两者,需要可信的程序和制度安排。本次保密法修订应当在这方面有所突破。

 责任编辑: 安若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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