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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子商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数字证书部分)

(1999年12月30日上海市信息办、上海市物价局沪价经[1999]第349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子商务数字证书(以下简称数字证书)人证服务价格管理,规范本市数字证书人证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价格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数字证书的申领、发放、验证、管理、使用及其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物价局(以下简称市物价局)是本市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数字证书认证服务机构)
  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Shanghai Electronic Certificate Authority Center Co. ,Ltd.以下简称市CA中心),是本事唯一从事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机构。
  市CA中心可以委托相关单位作为业务受理点从事数字证书的受理和发放。
  第五条(服务项目及内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项目及内容包括:
  (一)申请开户,提供审核用户身份、制作数字证书、提供证书存储、证书管理、证书查询、证书日常维护、证书安装与使用指导等服务。
  (二)证书更新,更新证书应当在原由存储介质上进行操作,除审核用户身份外,服务内容与申请开户相同。
  (三)证书挂失,提供将作废证书列入黑名单库服务。
  (四)信息查询,提供查询数字证书使用者公开信息服务。
  (五)技术坚定,提供数字证书及数字签名的技术鉴定和证明服务。
  (六)特殊服务,提供密钥代管、密钥更新、相关软件开发、安全系统开发、电子上午咨询与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六条(用户权益)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实行有偿服务。用户付费后有权得到本办法第五条中规定的相应服务。
  第七条(价格管理形式)
  申请开户、证书更新、证书挂失、信息查询、技术鉴定等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特殊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由市场物价局同市信息办制定发布;市场调节价由市CA中心与用户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协议确定。
  第八条(定价程序)
  政府定价的服务项目,应当由市CA中心向市信息办提出指定和调整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的申请,并提供成本及相关资料,竟市信息办审核后,报市物价局审批。
  数字证书发放、验证和管理的服务价格,在一年试运行期内,市CA中心应当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拟定服务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信息办备案。
  第九条(价格结算)
  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价格以人民币为计价单位,实行境内、境外分别结算。境内申请数字证书认证服务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境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市场汇率以外币进行结算。
  第十条(明码标价)
  市CA中心及其业务受理点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价目表,做好明码标价,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物价部门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行政措施)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信息办可以对其同胞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会通市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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