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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聪:对消费者赵某人身损害赔偿案
[ 作者:作者:法智  来源: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发布时间:2007- 10-19 16:38:9  不得不说 ]

    当事人赵某受伤害时是一名6岁的女童,刚刚上学一年级。她的母亲是一位残疾妇女,家庭很困难。2003年8月的一天,赵某随其母亲共同乘座本市303路公交汽车,按章购买了两张车票,车上有好心的乘客为有残疾的母女让开座位。可是不幸却发生了,当车行至中  时,该车司机突然急刹车,将赵某和其母亲从座位上掀起,致使赵某的面部及鼻子撞击到前排椅背上,反弹后头部又碰击到座位椅背上,当时赵某鼻孔血流不止,并且胸部疼痛,吐出血水,该车司机同其母立即将赵某送往医院抢治。后经医院诊断为:鼻骨骨折,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挫伤,需继续治疗。但是公交公司在支付了赵某的第一次医疗费后,他们认为伤势不重,就不愿再出费用为赵某继续治疗了,对孩子的伤情后果也不管不问。而赵某的母亲出于对女儿的责任与爱护,她不能不考虑孩子的伤情后果及会对孩子以后的身体造成什么影响,于是她又带孩子到了一家有权威的医院检查治疗,果真该医院要求赵某住院治疗,这说明孩子的伤势不轻,其母亲为了救孩子,急忙先借钱为女儿交住院费。待孩子出院后,其母亲才拿着医药费票据找到公交公司要求8000元的赔偿金,但公交公司却嫌她要求的赔偿数额大,因而致之不理,不愿赔偿8000元,双方协商不成。

    赵某的母亲一气之下,于2003年11月将XX市公共交通公司起诉到XX市XX区人民法院。请本律师作为赵某的委托代理人,本律师代理的过程中,仔细分析了案情,认为应给赵某作伤残鉴定,本律师代理她向法院递交了伤残鉴定申请书,后赵某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并且本律师认为原告与其母亲乘座被告的公交汽车,是花钱购买了车票乘座的,她们母女是消费者,而被告是提供运输经营服务的服务方,原被告双方形成了消费与服务的法律关系。依法有理有据地提出了本案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和《XX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标准,这样对当事人更有利,使当事人能获得更大的赔偿。因为《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赔偿项目既有残疾生活补费、又有残疾赔偿金,要比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高。 于是本律师又向法庭递送了一份《XX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其中规定了各项目的赔偿标准,希望法庭能参照执行,采纳本律师的代理意见。经过我的不断努力争取,最后法官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在判决书中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XX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判决公交公司赔偿赵某各项费用28923元,比开始赵某的母亲在协调时要求的8000元赔偿额高出了20000元。有力地维护了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使她依法得到了更高的赔偿款,对该女童以后的健康成长也有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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